河南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準

来源:政府作者/编辑:编辑 2016年11月30日
惠及75万名优抚对象

11月29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再次提高全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準。据悉,该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将惠及全省75万名优抚对象。

标準调整后,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準均提高10%以上。其中,烈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準。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95元执行;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45元执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準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460元执行。

此外,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準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340元执行。

据悉,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标準最高的一种发给抚恤补助金。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且标準高于本次规定的,应予以保留。

另据了解,此次调整标準所需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已经下拨到各地。通知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好应安排的配套资金。(记者 卢松)

责任编辑: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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