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时评】国安首案判决 划定法律底线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21年09月03日

首宗香港国安法案件昨日完成裁决。被告唐英杰被裁定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和一项恐怖活动罪罪名成立,入狱9年。判词表示,本案情节属于案情严重,希望判刑可以反映被告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同时起到阻吓作用。国安法生效至今刚满一年一个月,今次首次判决明确划定了国安法的法律底线,若然以身试法必然负上法律责任。

法院判词清楚解释,本案到底有多严重,及为何必须判处被告有罪和监禁。关于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法官表示被告展示的「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有关文字可以煽惑他人分裂国家,被告亦明白有关口号带有分裂国家意思,所以是有意将分裂国家的意思传递他人,有意煽动他人分裂国家。他故意透过驾驶电单车展示旗帜,在多条主要道路行驶,最后甚而冲击多条警方防线,把多名警员撞倒,目的是造成最大影响及强烈印象,吸引更多人注目,特别案发当天是国安法实施翌日兼七一回归纪念日。关于恐怖活动罪,法庭指被告是在警方的重複警告下,并知悉警方「紫旗」警告,仍故意使用足以成为致命武器的电单车撞向警方,行为是有预谋犯案,不只危及公众安全,也为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所以,被告被裁定有罪,法庭并在两罪分别最高可判10年和终身监禁的基础上,分别以判监6年半和8年为量刑起点,裁定唐英杰共入狱9年,充分体现了有法必依、依法判案的法治过程。

今次案例也釐清了多个坊间争议误点。首先,是法庭如何看待「光时」口号。判词明确指出,所关注的是口号能否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而非口号是否只有一个意思;相关煽动定义,与香港的普通法一致,即毋须证明任何人被煽动到,只要被告有煽动的意图已可入罪。换言之,以为可以诉诸口号模糊性从而文过饰非,在法庭内是不能够自欺欺人。其次,是即使口号仅笼统地呼吁把香港特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并无向公众提出详细计划,也是违反了国安法的规定。事实上,国安法的分裂国家罪写明,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他人旨在分裂国家,俱属犯罪。另外恐怖活动罪也订明,为胁迫中央政府、特区政府等以图实现政治主张,包括透过针对人的严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等,从而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即属犯罪。法庭指出,电单车是致命武器,被告举动对行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潜在风险及伤害,尤其是被挑战、被袭击的警方是法治和秩序的象徵,其行为导致3名警员受伤,没造成更严重伤害只是「好彩」。也就是说,在国安法下,在示威游行裏严重危害公众安全,譬如投掷汽油弹、砖头之类,都恐触犯恐怖活动罪。

国安法生效后,香港社会由乱入治,而今次案例进一步带来了警示及震慑作用,相关法律断非无牙老虎。

说到底,国安法从来只针对极少数人,绝大多数香港市民均不受影响,因为危害国家和香港安全的害群之马从来只属一小撮。相信在国安法的护航下,香港的稳定繁荣、市民的安居乐业必有更大保障。(今日时报评论员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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