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时评】正确理解政制 港非「三权分立」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20年10月11日


近日,香港政治体制是否为「三权分立」的表述问题再次在港引起争议。反对派及部分法律界人士指,《基本法》第四章香港政治体制中单独列明行政、立法及司法各自的权限与功能,则可演绎为实行「三权分立」。但这显然是对《基本法》的歪曲与误解。正如特首林郑月娥回应,香港自始至终没有三权分立,香港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是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及制衡,过往关于此话题有许多不同说法和误解,现时便应该正本清源。昨天港澳办、中联办发言人更毫不含糊地指出,香港特区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由其宪制地位所决定,关于香港特区「三权分立」的说法是错误的,必须纠正。

要正本清源、正确釐清香港的政治体制,就应回归《基本法》的制定与法律条文。事实上,香港不论在回归前还是回归后从来都不实行三权分立。港英时期,香港一直实行行政主导制;回归前夕,邓小平在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亦表明:香港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一套,搞「三权分立」,一切要切合实际,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制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因此《基本法》就是在不搞「三权分立」原则下起草的。《基本法》第四章列明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各自职责和职能。同时亦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依照基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的职权是领导特区政府、签署法案、决定政府决策等。这都说明香港政治体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辖下、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且行政、立法及司法各司其职、互相制约和制衡。因此,若简单以基本法列明行政、立法和司法各自职能和职权就判定香港实行三权分立,却忽略行政主导原则,显然是片面和偏颇。

反对派称若不是三权分立,则会对独立司法和终审权造成冲击,这并不符事实。基本法体现香港实行行政主导,但同时列明立法和司法可与行政相互制衡和制约,这既是避免政府行政权力过大滥用,亦充分保障香港特区法院可以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扰。因此,香港以行政主导,且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相互制衡和制约的政治体制并不会削弱立法和司法机关的权力。相反,某些一味歪曲香港实行三权分立的人反而不尊重事实,刻意误导,意图削弱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和权力,挑战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抗拒和架空中央全面管治权,把香港变成一个脱离中央管治的独立政治实体。

香港不是一个国家,不同于英美,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香港的宪制地位决定其不能完全照搬欧美政治体制。因此片面引用「三权分立」原则来形容香港政治体制是不现实和别有用心的。与其争论纠结不符实情的说法,不如仔细重读基本法,从实质和实情去理解和落实香港行政主导、三权制衡又配合的独特制度,把「一国两制」践行好、守护好,确保不走样、不变形,才能走出最适合香港的发展道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

今日时报评论员 赵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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