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时评】大律师公会的「质疑」谬矣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20年05月29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明天将表决有关香港国安立法的决定草案。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表示,中央为香港订立国安法的决心坚定、势在必行,特区政府会全力支持和配合。对于外界包括大律师公会对香港国安法的「质疑」,林郑亦再作解释,强调从国家层面来进行立法,不但没有违反基本法,反而完善了与基本法实施的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一国两制」在港贯彻落实;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也发表网誌,以问答方式阐明了所涉法律观点,直言将香港国安法说成等同破坏「一国两制」的主张,在法律层面上站不住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採用的程序合乎法律要求、有根有据,并切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现时的情况。

首先,中央为香港订立国安法,是否与基本法第18条和第23条的规定相违?第23条指出香港应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问题,惟无论以目的还是条款的普通解释而言,授权并不排除中央为维护国家安全而进行立法,当授权者对获授权者作出授权后,并不代表授权者放弃或减少任何责任或权力。至于第18条指明,人大常委会对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此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範围的法律,可以看到,由于国家安全关乎全国人民及国家利益,全属中央事权,故此从来不属香港特区的自治範围。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绝对有权把香港国安法纳入附件三。

至于说香港国安法没有保证会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无保证作出公众谘询云云,其实基本法第39条已订明,上述公约及其他国际公约在港继续有效,并通过香港法律予以实施,而基本法第18条亦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徵询其所属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换言之,基本法已是确保香港国安法符合公约及做足谘询的最佳保证了。且全球各地许多国家均有签署相关公约,同时亦有制定国安法例,包括西方国家,那幺中国香港为何不能设立国安法呢?况且,在法律细节条文尚未公布,坊间现阶段所作质疑,均无任何事实依据,不必要作无端揣测、更不应误导歪曲。

同样地,由质疑中央可在港设立国安法相关机构,到质疑司法机关或被指示判决等等,皆属杞人忧天和渲染恐慌。基于23条在港一直被严重污名化、妖魔化,从一向高度敏感的金融市场来看,经过一天震蕩后不单回复平稳,港股、港汇、港企等均无什幺撤出象,正好说明市场亦开始理性正确理解香港国安法立法,评估其影响,继续用脚为香港投下信心一票。跨国巨擘Uber昨还表示考虑在港设立亚洲总部,充分反映香港国安法会削弱香港金融中心等国际地位之谓,并无什幺实证可言。

林郑月娥昨表示,香港国安法保障绝大多数奉公守法、爱好和平的香港市民,亦为国际投资者带来安稳的投资环境,而且这不只涉及750万香港人,也关乎国家14亿人民安全。所以,香港国安法立法乃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势在必行、刻不容缓,有利香港长远繁荣稳定,有助「一国两制」进一步行稳致远。今日时报评论员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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