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时评】DQ黄之锋合法合理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9年11月13日

【商报时评】DQ黄之锋合法合理

  黄之锋。资料图

  今日时报评论员 周武辉

  一如众料,黄之锋被选举主任裁定区议会选举提名无效,原因是他主张所谓「自决」及其所属团体公开图谋,实质将「港独」作为选项,明显违反《基本法》,反映其并非真心地及真诚地拥护基本法,不符合成为区议会议员的法定要求。区议会选举是香港政治架构下的重要选举,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办事,而拥护《基本法》是所有参政者、从政者最根本、最首要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选举主任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独立地以法律条文和客观事实为根据来检视资格,拒绝黄之锋「入闸」参选,合法合理,乃恪尽职守、依法办事之体现,应予以尊重和支持。

  《基本法》第一条清楚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亦清楚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故以任何形式提出包括「自决」、「港独」等分裂主张的人,违反《基本法》和相关选举法律的规定,不具备成为区议员的基本条件,不符合参选资格。选举主任蔡亮指出,「香港众志」立场一直都认为「香港独立」是香港入「自决前途」的选项,黄之锋任此团体要职,立场亦应一样。此外,黄之锋向选举主任作出的3次回覆,首两次无直接回答是否仍提倡及支持「港独」作为香港人「自决前途」的选项,理解其答覆为「独立」能否作为港人选项取决于民意,明显与基本法背道而驰。选举主任做出DQ的决定,于法有据。

  早前为「入闸」参选,黄之锋突改口称「不支持港独为自决选项」,明显意图蒙混过关,惟评判参选人是否符合法定参选资格,不仅要听其言,也要观其行,对黄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市民从他过往的言行表现不难做出评判。黄之锋在2016年发布的文章,指一直都有「港独」选项,本质即是撑「港独」;他不断「唱衰」香港,与外部势力勾肩搭背,配合干预香港,推动制裁香港的《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又多次跑到台湾与「台独」政党、团体勾连。无论从主张,还是从行为上,都看不到他会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样的人当然不可能符合参选资格,选举主任基于事实,严守审核参选人的标準,于理无可挑剔。市民也不会因为黄之锋的诈术表演就愚蠢到就轻易被他欺骗。

  需要指出的是,黄之锋在报名参加区选前后,多次向选举主任作出要胁和恐吓,包括在网上公开选举主任的个人资料;向美国国会递交了选举主任名单,威胁作出制裁,严重破坏选举公平公正。选举主任不向恶势力低头,不向暴力妥协,面对重重压力,坚持以客观事实作独立判断,秉公办理,严肃以法律为依据,作出黄之锋提名无效的决定,做到履职尽责,体现了高水平的专业法律素养,这是对选举、对法治、对香港负责,值得称讚。区选在即,目前仍有一些主张「光复香港、时代革命」之徒妄图混淆视听,巧言令色,蒙混过关得到参选资格,选民要认清「独」分子,将这些投机骗徒全部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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