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国旗案刑罚过轻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9年11月13日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客座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郭文纬

侮辱国旗案刑罚过轻


资料图

过去四个多月,香港发生了一系列损毁、侮辱国旗和国徽的违法行为,近日终于有第一宗此类案件成功定罪并宣判。10月29日,沙田裁判法院法官李志豪宣布案犯罗敏聪(21岁)侮辱、损毁国旗罪名成立,其本人亦供认无误。罗氏于9月22日在沙田大会堂外参与非法集会,其间与同伙把大会堂门前的国旗降下并反覆践踏和涂污,之后将国旗丢入垃圾桶,最终连同垃圾桶一併投入城门河,全程有多人目睹。

损毁国旗理应判监更重

罗敏聪辩称自己只是一时冲动而犯案,但他作出了一连串的侮辱国旗行为,显然并非出于一时冲动。裁判官在认定罪行严重之后,却以「无先例可据」为由,仅判罗敏聪200小时感化令。这是何等荒谬的言行不一的例子啊!明知《国旗国徽条例》规定损毁国旗国徽最高可判3年监禁,本案裁判官在判定罪行严重之后,理应以3年为量刑起点,再因应减刑因素打个折。然而,裁判官却选择轻判社区服务,其判刑逻辑我们实在无法理解,但许多法律界人士都认同,此项判决歪曲本港法制。

本案裁判官解释其判决时声称没有相关量刑指引。但若然他有做足功课应当知道,不久前有一位内地来港游客在美国驻港总领事馆外墙上书写「中国必胜」标语,尚未完成最后一个字就被保安制止,并随即报警拘留。该内地男子很快就被本地法庭判定损毁罪成立并判监四个月,儘管他只是想对外国干预香港事务表示不快。如果裁判官是中国人,他应该明白在墙上涂鸦与侮辱损毁国旗相比哪个罪行更重。

其实较早前还有一宗类似案件,一名反政府示威者KuSiu-yin因故意损毁区旗被判监禁7日,与此案相比,侮辱损毁国旗理应判监更重。

判决鼓励暴徒肆意破坏

值得注意的是,「长毛」梁国雄去年被控普通袭击罪,同一位裁判官裁定梁国雄无罪。他裁定梁无罪的理由之一是,儘管有清晰的视频证据表明梁某举起双腿踢向受害人的方向,也有医疗报告显示受害者受伤,但没有录影显示梁某对受害人身体造成实际影响。该裁判官仅据此就宣布存在疑点利益!

人们有理由质疑:该裁判官是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或归属、是否曾像另一名高院法官那样签署反修例请愿书、是否曾参加最近的示威活动或者在社交媒体上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若曾这样做,他应该迴避相关案件,以避免利益冲突。如果他没有申报利益冲突,他可被控「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

这样的判决很显然是过轻的,几乎不能对当前的暴徒起到任何威慑作用。迄今为止,已经发生了九起侮辱国旗的案件。律政司必须立即宣布对这项判决提出司法覆核,对该类罪行的严重性予以明确警示。

或许还应该考虑加一些额外的惩罚。如果被告反中态度强烈,那幺他/她不应该持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即使签发了护照,也应将其定罪记录在裏面,明确说明他/她无权获得中国政府的任何外交保护或协助。他/她还应该被禁止进入内地,并被剥夺申请任何公务员职位的资格。

裁判官判决这起案件时体现出的宽厚是不合情理的,此外,最近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否决裁判官发出的拘留令,允许被发现藏有汽油弹的暴徒保释,这不禁令人更加担忧「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噩梦。这样一来,无疑将鼓励暴徒继续施行暴力,肆意破坏!

(注: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于《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面。)

侮辱国旗案刑罚过轻
侮辱国旗案刑罚过轻
上一篇:DQ黄之锋于法有据
下一篇:区选宜押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