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黄之锋于法有据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9年11月13日

何子文

DQ黄之锋于法有据


资料图

「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指正式收到选举主任蔡亮通知其区议会选举提名无效。政府亦发出新闻稿,强调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与法例要求之声明内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相违背,该候选人不可能符合相关选举的法律规定。事实上,黄之锋被取消选举资格完全是意料之内,情理之中:

主张「自决」不可入闸

一是他以及「香港众志」主张的所谓「民主自决」,是属于主权国家的权力。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宪章》,拥有「自决权」的人民有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佔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至于主权国家的一部分人民并不拥有「自决权」。香港明显不属于有关情况。在香港,「自决论」本身就是一个假议题。

更重要的是,「自决论」是要以「公投」决定香港前途,但香港既无「公投」制度,前途问题亦已全部解决,就是回归中国,成为「一国两制」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而不存在通过行使「自决权」取得独立的「选项」。基本法正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制度化、法律化,是香港的宪制性法律,现在「香港众志」等人提出「民主自决论」,期望通过「公投」等方式来决定将来政体,甚至「脱离中国」等,都是没有法律依据,更是对基本法的违逆以及对国家主权的挑战,性质上是违法违宪。黄之锋提倡「自决」明显与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与基本法相违,主张「自决」的人与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要求更是自相矛盾,自然不符合参选资格。

二是黄之锋一直强调其「自决」选项包括「港独」,虽然他表面上自称不支持「港独」,但却将「港独」作为一个选项,反映其「暗独」立场,与相关选举法律相违。

三是选举主任早前在香港岛立法会补选时,已直指「香港众志」参选人周庭鼓吹「民主自决」,与法例要求声明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相违背,因而取消其参选资格。这已经明确划下了红线,即「自决」主张不符基本法,主张「自决」人士并不符合参选资格,例如在上届立法会选举,当时选举主任先后取消了「香港民族党」陈浩天、「香港民进党」杨继昌、「本土民主前线」梁天琦以及中出羊子等人的参选资格,理据就是他们或鼓吹「香港独立」,或表明不拥护基本法,这已经明确树立了一道「门槛」,这个「门槛」是清晰、合法、合理的。

四条底线不容触碰

必须指出的是,这一套「确认书」制度,并不只是在立法会选举,在其他公职选举同样适用,区议会虽然属于「非政权机构」,基本法104条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亦没有提及区议会及乡郊代表选举,但这不代表这些选举可以容许违反基本法,主张「港独」「自决」人士「入闸」,「确认书」的把关制度是全覆盖,主张「自决」者不能「入闸」,已经成为香港选举的一个制度性安排,黄之锋以为利用威吓手段,就可以迫使选举主任就範,只是一厢情愿。

中央在主权问题上绝不含糊。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七一」讲话中,针对香港出现的新情况,明确划出了不允许触碰的四条底线,包括:不允许危害国家主权安全;不允许挑战中央权力;不允许挑战基本法权威;不允许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这四条底线,贯穿了中央对港政策思维。「自决」违基本法,DQ黄之锋合法合理,这是香港政治的一条红线,也是香港选举一个不可能动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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