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未成年人被侵害”成为法律责任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9年10月28日


强制报告制度的法律保障,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从道德层面的责任和义务,转变成每一个公民知法守法依法履责的必须,保护未成年人由被动受案转向主动预防,可望将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风险降到最低。强制报告制度让全社会都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声者、监督者,对侵害者是一种威慑与警告。

近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7年来首次 大修 。 修订草案新增 网络保护 政府保护 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做出明确规定。此次修订草案主要涉及7方面的内容。修订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是此次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将被处分,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增设举报未成年人被侵害制度,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予以规定且违法追责,是我国司法实践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又一个里程碑式进步。

未成年人缺乏法律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性侵案件,往往隐蔽性强,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追责难。有的案件在侵害事实最初被发现时,由于没有报案人,年幼的被害人持续受到性侵害。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是目前国际通行做法,所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机构和个人,都有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在其受到侵害时及时制止侵害并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各地司法部门在办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关于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的雏形 去年开始至今,江苏、浙江、湖北等地由检察机关牵头,联合公安、教育、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制定了多个 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的地方规定。

有的明确规定,教育、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或工伤、火灾、坠楼、溺水、中毒、自杀等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以便多部门联动,拓展线索渠道。此次修订草案在吸纳专家学者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强制报告的主体、内容和追责,把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符合法律实践要求,彰显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前所未有的力度。

强制报告制度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责任。许多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中,施害者都来自家庭和周围的人,不少人受传统观念影响而选择了 袖手旁观 ,这种错误认识亟待改变。保护未成年人不应只是 别人的家务事 。有了法律的保障,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从道德层面的责任和义务,转变成每一个公民知法守法而履行的法律必须,保护未成年人由被动受案转向主动预防,将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风险降到最低。强制报告制度让全社会都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声者、监督者,对侵害者亦是一种威慑与警告。

修订草案中的强制报告制度扩大了报告主体的参与人,在实施过程中,参与办案的人员需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也需要保护报告人的切身利益。未成年人和报告者的信息等材料都需要严格保密,这样,强制报告制度实施起来才会更加规范、顺利。同时,报告人也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和线索,提高报告效率,避免误报和无效报告。

本报评论员 金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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