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早期是没有明确监管接受存款的机制和法规,但在70年代经历过「行通金融」事件后,存户血汗储蓄被骗走,公司破产,政府才开始正视问题的严重性,最后设定存款机构三级制。香港实行存款机构三级制,分别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全部统称为认可机构,可以接受客户的存款。若非属上述持牌机构,接受存款就是违法刑事行为,当前在香港能够进行贷款业务的财务公司,大多是只持有「放债人牌照」,只能做放款生意,不能接受存款,所以他们经营的放贷资金是来自本身,他们不算是财务公司,真正财务公司是接受存款公司。接受存款公司式微
存款机构三级制中,不同级别的机构能接受的客户是有分别的,而且在存款金额上的起存额亦有不同。持牌银行的接受客户存款层面最为广阔,无论客户存款金额大小都能接收。有限制牌照银行俗称商人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则不同,只能接受客户较大额的存款,一万几千当然无交易。由于只做大客,所以存款利息自然会高过银行。昔日银行间有利率协定,银行不能自主存款利率,接受存款公司就受到重视,但现时条例已除,银行取回息制定率权力,接受存款公司地位不再。
王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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