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国:特首有权引《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9年10月04日
马恩国:特首有权引《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

图:马恩国认为特首实施《禁蒙面法》具法律基础(文汇报资料图)

大公文汇全媒体报道: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4日)宣布会同行政会议,通过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订立《反蒙面法》,并于10月5日生效。此举得到社会各界支持,但有反对派质疑政府没有法律基础。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今日表示,《禁蒙面法》不是立法,是政府认为社会进入紧急状态而颁布的法规。在法律上行政长官有权根据社会状况,如认为情况危急,可按《紧急法》推出相应措施,该项措施之有效时期更加可持续至另行命令废除为止。

马恩国指出,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特首「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而紧急法又是香港法律,「换句话说,特首绝对有权使用紧急法」。马恩国解释道,政府根据《紧急法》所颁布的不是法例,只是法规或规定,所以在法理上是站得住脚。

至于《基本法》没有赋予行政长官宣布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一事,马恩国认为,虽然《基本法》第十八条订明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而不是由行政长官决定,但其实在《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特首是可以「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这就给了特首发布「规例」的权力。

(大公文汇全媒体新闻中心供稿)

上一篇:葛珮帆:暴乱愈加严重 《禁蒙面法》止暴可行
下一篇:「光头警长」会面央视主播 强调国家是靠山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