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不少无良饲主的陋习,如不处理宠物便溺、遗弃宠物等行为均属违法,除了可引用《猫狗条例》提控外,亦可以公众卫生法例提控,违者可能被判罚款,甚至可判处入狱。
本港于二战后曾爆发疯狗疫症,港府为防止疯狗症扩散,在1951年订立《猫狗条例》,立法禁止食用猫狗,令本港成为亚洲首个禁食猫狗的地方。违者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元及监禁半年。最初《条例》只为杜绝疯狗症,以防止有人进食染病猫狗,令疫症蔓延。虽然现时本港疯狗症几近绝迹,但有关条例一直保留至今。
其后《猫狗条例》不断修订扩张,渐渐将饲养宠物猫狗行为也纳入规範,例如《猫狗条例》附例《危险狗只规例》,规定饲主携带大型犬只(20公斤或以上)外出时,须缚上1.5米至两米长的狗带,违者最高可被判罚款2.5万元或监禁三个月。
而在《猫狗条例》演化出来的《狂犬病条例》,列明遗弃动物属严重罪行,最高可被罚款一万元或监禁六个月。《狂犬病条例》并列明,狗主如未能以合理措施避免狗只咬人,亦可被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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