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列配套政策
对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准入退出动态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近日,我省出台《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山东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标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目录内容,规定在目录范围内定点康复机构不得再额外向监护人收取费用,进一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规定由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负责儿童各类残疾筛查、诊断、信息管理等工作,并特别明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中发现的0-6岁疑似残疾儿童应及时报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汇总疑似残疾儿童信息并与同级残联共享,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机制,实现“应筛尽筛”。明确持居住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条件,“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纳税1年以上,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连续3年以上”等情况之一者均予以救助,同时明确了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问题,实现“应救尽救”。
《实施办法》还细化了“机构+社区+家庭”康复救助模式内容,明确了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和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残疾儿童定点机构评审认定流程和定点机构资格条件,基本康复服务分类收费政策和康复救助经费结算方式,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职责及违规情形处理规定等。
《评估标准》明确了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必须具备的相关资质条件,要求定点机构从事治疗及康复医疗服务的应取得医疗资质,从事康复教育服务的应取得教育资质或者依托当地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学前部(班)、特教部(班)。确定了每类定点机构评分细则,对执业资格、消防安全等条件实行一票否决;除对场地设置、设施设备等基本硬件要求外,更加侧重对人力资源、内部管理、质量控制的要求,突出注重专业技术、注重规范管理、注重康复效果的导向。对定点机构实施准入、退出动态管理,定期检查、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给予降低等级或取消定点资格,进一步加强定点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者 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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