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推进药品改革 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负担

来源:政府作者/编辑:编辑 2019年10月04日

近年来,我区以推进药品改革为着力点,通过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实施按病种付费等一系列举措,有效增强医保改革联动效应,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百姓,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 推动药品降价

2018年,在国家机构改革、税改政策出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地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的大背景下,我区积极稳妥地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明确采购职责,严格采购程序,强化网上采购和配送监管,推进实施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

组织开展了国家谈判抗癌药、国家基本药物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药品的集中挂网工作;探索并开展了抗癌药品省际联合议价工作。2019年,对未在我区挂网的抗癌药品开辟绿色通道,117个抗癌药品下调价格,平均降幅为16.64%,降幅最高达75.02%;同时,通过省际区域联合采购实现31种进口抗癌药品价格平均降幅14.25%,最高降幅达51.74%。

同时,我区积极参加国家组织“4+7”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工作,探索建立医保基金预拨与药款直接结算制度,不断完善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2019年5月17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取部分价格争议较大和临床广泛使用的药品作为第一批试点品种,包括注射用头孢唑林、氯化钠注射液和葡萄糖注射液3个品种的8个常用规格,预计年节约医保资金1.44亿元。2019年6月1日起,同通用名、剂型、规格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相同的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医疗机构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按实际价格支付;医疗机构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按医保支付标准支付,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自付。

支付标准试点工作执行2个月后,全区14个统筹地区均采购了医保支付标准药品,不合理用药情况有所遏制。2019年7月份,全区采购医保支付标准药品合计674.75万支/瓶,较去年同期增加33.72万支,较5月下降115.74万支/瓶,较6月下降11.37万支/瓶,医保基金支出大幅减少。

实施按病种付费 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

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范围,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在继续执行已出台的117个病种的基础上新增37个病种,并根据专家意见和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对已有的病种付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同时要求各统筹地区结合2018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不少于150个病种开展按病种付费工作。

我区高度重视医保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在国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在国家统一指导下,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乌海市开展DRG付费国家试点,并参照国家试点的规范、方法,在自治区其他11个盟市和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推开自治区级DRG付费试点。把乌海市打造成自治区乃至全国DRG付费的样板,结合自治区级试点盟市医疗机构的探索与实践,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逐步建立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为核心的DRG付费和绩效管理体系,发挥医保支付的激励约束作用,探索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DRG付费体系,为下一步以点带面全面推开DRG付费工作打好基础。

责任编辑:吕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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